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加强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进一步规范我院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和业务操作,发挥国家助学贷款的助学、教育功能,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和自强自立精神,提高贷款学生的还款率。根据教育部、贵州省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以及《财政部、教育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通知﹥(财教〔2021〕16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贵州分行”特指国家开发银行贵州省分行,“省资助办”特指贵州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借款人特指在遵义医科大学医学与科技学院就读的全日制经济困难的本科学生。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三条 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顺利开展,学院成立由分管学生资助工作院领导任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助中心”),在学院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学院资助中心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按上级主管部门及学院要求,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各项工作。
(二)负责与省资助办和贵州分行的日常业务联系。
(三)在国家开发银行和省资助办的授权范围内负责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回执录入、组织贷款学生网络诚信答题等相关工作。
(四)负责组织开展国家助学贷款的宣传、诚信教育工作。
(五)接受省资助办、贵州分行对学院资助中心上报有关材料的审核及年度考核。
(六)指导各二级学院按要求开展工作。
第四条 各二级学院在学院资助中心的指导下,负责本二级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的相关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需贷款的学生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服务系统,进行贷款申请。
(二)对贷款学生开展诚信教育活动。
(三)组织贷款毕业生离校前,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在线服务系统完成毕业确认及诚信网络答题考试等工作。
(四)及时完成学院领导小组和学院资助中心安排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宣传与教育
第五条 学院资助中心有针对性、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能及时准确了解国家助学贷款的方针、政策,并熟悉申请、办理程序和相关要求。
第六条 学院在全体学生中大力开展诚信教育,将诚信教育贯穿于招生、新生入学、日常思想政治教育的全过程,增强学生的诚信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诚信氛围。
第七条 在借款学生中开展征信知识、金融知识的宣传教育。
第四章 贷款申请与审核
第八条 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发放对象为遵义医科大学全日制经济困难的本科学生。
第九条 贷款金额、期限、利率:
(一)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贷款原则上应贷尽贷,贷款金额本科生原则上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每个学生的具体贷款金额由各生源地教育局资助中心根据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标准以及学生的经济困难程度确定。国家助学贷款优先用于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可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要引导学生勤俭节约,合理使用。
(二)贷款期限根据国家开发银行要求确定。
(三)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贷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享受财政全额贴息,在校期间如需提前还款,请于毕业当年8月15日之前登录学生在线系统提出申请。
(五)自毕业(或结业)当年起,开始负担助学贷款利息,还款日为每年的12月20日(最后一年为9月20日),遇节假日不顺延。借款学生因违约造成的罚息由其本人全额支付。
(六)毕业后在还款期限内继续攻读硕士学位的学生,应及时向生源地教育局资助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书面证明,审核通过后,在校期间可以继续享受财政贴息,研究生毕业后再自付利息。
第十条 首次申请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流程:
(一)学生需登录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学生在线服务系统(http://www.csls.cdb.com.cn),注册账户并录入本人及共同借款人信息,完成在线贷款申请。
(二)学生到家庭所在地市(区、县)教育局资助中心,现场办理贷款相关手续(其他所需材料请以生源地教育局资助中心要求为准)。
(三)每年9月30日前,贷款学生持已办理好的《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理证明》到学院资助中心办理回执录入。
第十一条 续贷申请流程:
(一)学生登录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学生在线服务系统(http://www.csls.cdb.com.cn),进行在线贷款申请(根据网上续贷远程受理操作手册流程逐一完成相关贷款信息填报)。
(二)生源地教育局资助中心开通远程受理后,会出现“请选择您的贷款签订方式”,学生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现场受理或网上签订合同。生源地教育局资助中心尚未开通电子化和远程受理,仅会出现“资助中心现场签订合同”选项,学生需到生源地教育局资助中心现场办理相关手续并签订合同。
(三)每年9月30日前,贷款学生持已办理好的《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理证明》到学院资助中心办理回执录入。
第五章 贷款的审批与发放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审批与发放
(一)学院资助中心每年9月30日前,收集学生《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理证明》并在国家开发银行规定时间内完成全校贷款回执录入工作。
(二)各市(区、县)教育局资助中心在各校完成回执录入工作后,按国家开发银行要求在系统内统计上报各地贷款数据,省资助办和国家开发银行进行审批。
(三)国家开发银行完成审批工作后,按合同金额发放贷款。学生贷款金额全部划入学院指定账户后,学院财务处根据学生学费、住宿费与贷款金额进行核算对账,若贷款金额高于应缴费用总额,学院财务处将多余部分退还给学生,由学生自行支配。若贷款金额低于应缴费用总额,学生自行补缴差额部分。
第六章 贷款学生毕业确认、手续办理及偿还
第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应教育贷款学生严格履行还款义务,学生毕业离校前,应登录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学生在线服务系统,如实填写毕业后就业单位、联系人等信息,申请毕业确认;并按当年有关要求完成贷款毕业生诚信答题。贷款学生完成以上两项手续后,学院资助中心予以办理毕业离校手续。
第十四条 允许有条件的贷款学生提前还款,提前还清贷款的学生只需提供还款证明即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五条 还款流程:
(一)除11月外,每个月1-15日均可提出还款申请,学生可自己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申请,也可联系生源地教育局资助中心代为申请。
(二)申请当月20日前,还款学生应将足额资金存入学生贷款支付宝账户。
(三)申请当月30日后,可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查询还款情况。
第十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减免根据国家教育部、贵州省有关文件执行。
第七章 违约学生的处理
第十七条 违约学生是指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学生。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国家开发银行、省资助办有权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采取如下措施:
(一)按照国家《征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违约学生造成的有关不良记录将保留至逾期贷款结清后5年。学生为今后顺利就业、出国、消费、办理征信卡、申请房贷、车贷,需尽快偿还逾期贷款。
(二)未按规定还款,连续拖欠超过一年且不主动与生源地教育局资助中心联系的学生,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将借款学生姓名及公民身份证号、违约行为等按照隶属关系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违约学生名单在新闻媒体及全国高等学院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网站公布。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其他未尽事宜和变动情况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国家开发银行有关规定及学院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资助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遵义医科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办法》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