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实施办法》(黔教助发〔2017〕9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分档按比例分担。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具体标准根据学院每年困难学生人数等情况,在每生每年2000—4500元范围内自主确定,可以分为2—3档。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向上;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七)具备以上条件,经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困难程度予以考虑;
(八)学生在学制期限内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方可参评。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九)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十)同等条件下,脱贫家庭学生、退役复员军人子女、烈士子女、伤残军人子女、因公牺牲人员子女、孤儿、残疾、城乡低保、特困救助学生、以及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优先评定。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材料务必真实、完整。经学院核实有弄虚作假的,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助中心”)将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给学院的名额,根据各二级学院重点保障人群学生人数和学生总人数进行确定和分配。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由资助中心组织实施。
第十条 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二级学院根据资助中心分配的名额自行组织评选。评选结果需公示3个工作日,广泛听取学生意见无异议后,在规定时间内报资助中心汇总。
第十一条 资助中心对各二级学院评审结果进行审核后,审定名单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资助中心将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学院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的银行卡中。
第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工作,确保其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四条 资助中心建立国家助学金档案,将申请表、评审结果、资金发放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整理归档。
第十五条 学院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院资助中心负责解释。原《遵义医科大学医学与科技学院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