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体现立德树人的育人理念,完善教育、引导、奖惩相结合的学生管理体系,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引导和帮助受处分学生积极改正错误,激励其奋发进取,努力成才,营造良好的院风、学风,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解除处分适用于下列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第二条 申请解除处分的基本条件:
(一)处分期满;
(二)在受处分期间能遵纪守法,有悔改表现,无违规违纪行为。
第三条 学生在处分期间有以下突出表现者,经本人申请,可以提前解除处分,提前时间不得多于处分期限的一半(应征入伍同学不受时间限制,可申请提前解除处分):
(一)参加由学校组织参加的省级及以上活动竞赛并取得优异成绩;
(二)以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正规刊物上发表论文;
(三)毕业年级考取研究生者;
(四)对学校或社会做出重大贡献者;
(五)其他突出表现。
第四条 解除处分程序:
(一)被处分学生处分影响期满后一个月内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解除处分书面申请,填写《遵义医科大学医学与科技学院学生解除处分申请表》(附件),并提交思想汇报书面材料一份。思想汇报要反映受处分者本人对所犯错误的认识、改正态度、进步表现和取得的成绩,同时附上有关支撑材料;
(二)被处分学生处分影响期满后自愿或因故不提出解除处分书面申请的,视为学生自愿延长处分影响期限,因不可抗力的除外;
(三)二级学院根据学生解除处分申请材料,结合其实际表现,提出建议并报相关职能部门;
(四)各职能部门提出处理建议,书面报学校分管领导同意,提交院长办公会或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后由学校行文。
第五条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条 本规定由学院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