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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医科大学医学与科技学院学分制实施细则(试行)
2019/02/25 学生工作处  审核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学分制是一种以学分为计量单位衡量学生学业完成状况的教学管理制度。实施学分制有利于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有利于因材施教,激发学生学习积极性,主动性和独立性;有利于增强教师的竞争意识,提高教学质量;有利于文理渗透,实施素质教育。为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复合型高素质人才创造有利的环境和条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学习年限

第二条学院本科专业的学制按国家相关标准执行,临床医学,口腔医学等专业为五年制,药物制剂,护理学等专业为四年制。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允许学生在校修业年限在标准学制的基础上延长2年,即五年制本科修业年限最高为7年,四年制本科修业年限最高为6年,毕业时其学制均以标准学制年限计。休学及试读期间包含在修业年限内。

第三章 课程与学分

第三教学计划内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类。学生必须修读全部必修课程,取得必修课学分,学生还需选学部分选修课程,取得规定的选修学分。

(一)必修课:是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基本规格,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课程,包括通识教育、专业基础、专业课三类。

(二)选修课:是指为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拓宽专业知识面以及加深专业基础的课程,学生根据各专业培养计划的要求和个人兴趣选课,完成规定的学分。

第四章 学分

第四条 学分是用来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是进行学籍管理的依据。学分的计算方法为:

(一)按照教学计划(含理论、实验、见习),每18个学时计1个学分。

(二)毕业实习每周计1个学分,毕业论文(设计)计8个学分。

(三)本科各专业总学分为必修课程学分+选修课程学分+实习学分+毕业论文(设计)学分+第二课堂学分。

学生通过考核,成绩合格,方能取得相应课程的学分,成绩不合格,则不能取得学分。

第五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五条 学生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成绩在60分(合格)及其以上者,方能取得学分,考核成绩在60分(不合格)以下者,不能取得学分。

第六条 各门课程按教学计划完成教学任务后,按要求认真组织考试,阅卷,评分,考核成绩经教研室主任审核后,于该课程考试结束后1-2周内将成绩送教学管理办公室。

第七条 严格考试制度,逐步实行课程的教、考分离,统一命题。

第八条 学生成绩录入后,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确有差错,须经有关教师写明情况,附相应证明材料,教研室主任审核签字并加盖教研室及部(系)公章,报教学管理办公室审核后予以更正。

第九条 课程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某门课程,考核合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其考核成绩采取学分绩点记载。

(一)换算方法。百分制记分,100分折算为5.0绩点,99分折算为4.9绩点,98分折算为4.8绩点……,依此类推,低于60分折算为0绩点。五级制记分,优秀折算为4.5绩点,良好折算为3.5绩点,中等折算为2.5绩点,合格折算为1.5绩点,不合格折算为0绩点。

(二)平均绩点计算方法:

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该课程的学分数×绩点数;

一学期(学年)的平均绩点=该学期(学年)全部学分绩点之和÷该学期(学年)所修学分之和;

全学程的平均绩点=各学年全部学分绩点之和÷各学年所修学分之和。

(三)重考和补考合格的课程,获得相应学分,成绩以实际分数计,绩点记为1。

(四)重修课程的成绩,按实际成绩计算学分绩点。

第六章 选修、重修、免修、重考

第十条 学生修读课程的数量和顺序应以各专业培养方案为依据,有严格先修后读关系的,应按顺序修读。

第十一条 学生修读一门课程,一般要求参加听课,完成作业,参加课程实践教学过程。学生如有如下情况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必须重修:

(一)在全程考勤情况下,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时,除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在抽查考勤情况下,有三次抽查未到课的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

(二)缺交作业达该门课程要求1/3(含1/3)者;

(三)该门课程如有实验课,缺实验课时数超过实验总时数的1/3(含1/3),或缺交实验报告超过应交报告的1/3(含1/3),或实验考核不合格者。任课教师应于考试前一周将取消理论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及原因报送教学管理办公室考试中心。

第十二条 必修课一般不允许免修,体育理论课不得免修。若因健康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活动者,按不能进行的体育运动项目申请免修。由个人填写免修申请表,经所在部(系)和学院预防保健科证明,公共体育教研室审核同意,报教学管理办公室审批。

第十三条 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必须重修,按规定收取费用,可参加下一年级的修读,因上课时间冲突,不能听课者,可以采取自修方式。实习、毕业论文以及各部(系)特殊规定的课程,不得申请以自修方式取得学分。

第十四条 学生在进入毕业实习前,必修课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10科以上(含10科),不能参加毕业实习,学籍编入下一年级。

第十五条 学生一经选定的选修课程,必须参加修读和考核,不参加考核者,登记“缺考”,按不合格处理,并视情节予以纪律处分。在校期间,必须完成通识教育选修课程6门或12学分,末按规定办理选课手续而自行听课者,不能参加考试,不予记载成绩。

第十六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以零分记,不准参加重考。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其中,违纪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或考试作弊者,经教育表现较好,以后未再犯者,可参加毕业前举行的该课程重考。

第十七条允许学习成绩优良的学生申请并经批准后免听某些课程。免听条件为上一学期平均绩点达3.0以上(含3.0)的学生,在开学后第一周向所在部(系)提出免听申请,经部(系)批准后,可不跟班听课,但须按时完成作业,参加课程实践和期末考试。学生免听课程一般一学期不得超过2门。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及实践性课程不得免修或免听。

第十八条 学生因试读编入下一年级者,曾经修读合格的课程可申请免修。因休学、停学、转学等学籍变动原因编入下一年级学习者,曾经修读合格的课程,可申请免修。

第十九条经学院同意跨校选课学习的课程,所取得学分可折算认可。

第二十条 学生因病要求缓考时(因事一般不得缓考),应在考试前持有关证明提出书面申请(学生在课程开考后交送的申请无效)。部(系)审核签字后,报考试中心备案,方可缓考。事先未经批准而不参加考试者按缺考处理。缓考的学生可参加该年级下学期开学时举行的重考,并于考试前一周到教学管理办公室考试中心办理考试手续,凭缓考准考证和本人身份证或学生证参加考试,不办理手续者,不准进入考场。

申请未准且不参加考试者或擅自不参加考试者皆以缺考处理。

对于学生缺考的课程,该次考试成绩以“0”分记,并计入该课程总成绩的评定及该生不合格门数。

第二十一条 重考: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不能取得学分,可以付费重(补)考,同一课程可允许重考一次,毕业前补考一次。考核成绩已合格并取得学分者,不能参加重考。

学生不得越过期末考试而直接申请参加重考。如果确实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期末考试,应按规定办理缓考手续,方可参加重考。

第七章 学籍处理

第二十二条试读、退学:

(一)学生在一学年中,必修课程经考核,有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的课程未能

取得学分,学院给予试读处理。

(二)从入学开始至毕业实习前,学生在每学年结束后,必修课不合格课程累计达到10科以上(含10科),学院给予试读处理。

(三)试读的学生只能随下一年级学习。学生试读一年后,其仍达到本条(一)、(二)款所规定的,给予退学处理。

(四)学生在校期间不能连续试读,间隔试读最多不超过两次。

(五)试读、退学的学生不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手续,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八章退学

二十三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院要求或者在学院规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或累计达到三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院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四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五条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告知书等,由学生所在部(系)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六条学生退学的善后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的学生,必须在退学决定书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其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的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院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发肄业证书;

(三)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九章 毕业、学位、结业、肄业

 

第二十七条毕业、学位、结业、肄业资格

(一)凡具有学籍的学生,德育、体育合格,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教育教学计划,成绩合格,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并按照《遵义医学院医学与科技学院学士学位授予规定》授予学士学位;

(二)凡具有学籍的学生,有下列情况者,发给结业或肄业证书。

1.毕业时有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不合格或未完成第二课堂最低要求,未取得学分者(其不合格课程在8学分以内,不得多于四门),发放结业证书。

2.凡未取得规定结业总学分者,但修满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毕业总学分的五分之一以上者(含五分之一),学院发给肄业证书。

3.作结业或肄业处理的学生,可在专业学习年限允许范围内(即标准学制+2年),于毕业当年的九月初或次年的三月初向学院申请毕业后补考,或申请重新进行毕业实习,或补毕业设计(论文)及答辩,作结业处理的学生成绩合格后凭结业证书及成绩证明向学院申请换发毕业证书;作肄业处理的学生,成绩合格后凭成绩证明向学院申请办理随下一年级的学历证书。毕业证书中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逾期学院不再受理。

第二十八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辅修其他专业(专业方向)并达到该专业(专业方向)辅修要求的学生,可发给辅修专业(专业方向)证书。

第二十九条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及结业证书的发放,每年进行一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根据学院相关规定办理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证明书的费用自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定由教学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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