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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医科大学医学院与科技学院校园集会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2019/03/05 学生工作处  审核人:

为有效加强院内各种集会活动管理,规范院内集会活动的申报、审批和举办,加强安全预防、应急处理机制和学生参加集会的管理,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理各类院内集会活动所出现的问题,确保集会安全和有序进行,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的生命与财产安全,保证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生活秩序,维护校园和社会稳定,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和《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学院、各部(系)、各部门组织的各类院内集会活动。《办法》所指的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体育比赛活动;

(2)文艺演出活动;

(3)各类展览活动;

(4)社团招募、招聘会等活动;

(5)演讲、大型讲座活动;

(6)可能影响学院安全与稳定的其它院内集会活动。

第二条 申报原则

院内举办的集会活动(以下简称活动)应严格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院纪院规的管理;活动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有分裂祖国完整、破坏社会团结、反动反党等有关损坏国家利益的内容或行为,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不得损坏公有财产,不得损害校园及师生员工利益,不得严重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和校园公共秩序。

活动的申报应符合本办法的相关条件,并实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安全工作不到位、未取得安全许可、活动场所和设施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活动不得举办,必须整改完成后,重新申报审批。不按本办法私自举办活动的,举办者负责全部责任,并追究其有关责任并按本办法及有关院纪院规的相应条款进行处理。

第三条 申报流程

拟在院内举办的集会活动,活动负责人(承办者)必须在活动举办前三个周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有关材料。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二)活动方案及其说明,2个或者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活动的,还应当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

(三)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具体要求详见本办法第九条);

(四)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

第四条 审批流程

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应当依法依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对受理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周内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再报请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分项审查或协调。对分项审查的活动,其中:

保卫处:负责活动的安全工作方案审查,对活动现场和有关安全情况进行查验。

对符合申报原则和下述条件的,作出许可的决定;

(一)承办者具有合法身份;

(二)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三)安全工作方案符合要求、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四)应急预案完善、安全协议清晰的。

对不符合申报原则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宣传部门:负责该活动的内容和形式审查,对符合有关条件的,作出许可决定;对不符合有关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活动的协调、协助工作。同时对活动中不符合有关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相关职能部门综合审查并通过后,报学院分管领导审批签字,学院分管领导签字通过后,活动负责人正式到保卫处进行活动备案,经保卫处备案后,活动方可举办。对涉及范围广、影响较大、参与人数较多、安全等问题需要公安机关协助的活动,由保卫处报公安机关备案或协助联系公安机关、协同活动承办者做好活动的安全工作。

第五条 活动的变更或取消

(一)对通过审批备案的活动,承办者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扩大活动的举办规模。

(二)活动举办时间需要变更的,承办者应当在原举办时间的五个工作日前向主管部门和保卫处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经同意变更后,方可举办活动。

(三)举办地点、内容变更或者规模扩大的,承办者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申报审批。

(四)活动取消的,承办者应当在原举办时间的五个工作日前书面告知主管部门和保卫处。变更、取消活动的,承办者应当做好善后工作。

第六条 安全工作原则

我院师生员工参与或举办的各类院内集会活动,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控结合的安全管理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学院主管部门监管的原则,坚持预防与应急处置相结合,立足于防范,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安全工作组织明确,责任划分清晰,积极做好安全隐患、矛盾纠纷排查和调处,对问题要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要把活动出现的问题控制在一定范围内,避免造成校园秩序失控和混乱。

第七条 安全责任:谁主办,谁负责

活动的承办者(以下简称承办者)为承办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对承办的活动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更是活动的安全责任人。保卫处协助承办者做好相关安全工作。承办者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

(一)落实活动的安全工作方案和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开展活动安全宣传教育;

(二)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消除安全隐患;

(三)按照负责许可的主管部门、保卫处、公安机关的要求,对参加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防范或检查.

(四)按照活动场所容纳人员数量、划定的区域安排人员参加活动,人员数量不得超过核准人数。

(五)落实医疗救护、灭火、应急疏散等应急救援措施并组织演练;

(六)对妨碍活动安全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主管部门、保卫处或公安机关报告;

(七)配备与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保安人员以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

(八)为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八条 制定安全工作方案

活动承办者应当制订活动的安全工作方案。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

(二)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

(三)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

(四)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

(五)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

(六)入场人员的安全检查措施;

(七)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八)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九)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九条 应急处置

在活动承办者制订的安全工作方中,应包含完善的活动应急预案。活动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应有明确的组织程序,组织人员负责情况和联系方式。

在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治安案件的,活动负责人应当立即启动预案,并立即报告保卫处及公安机关。预案应包含下列内容:

(一)预案组织机构、成员、工作职责及成员紧急联系方式;

(二)预案的工作原则;

(三)预案的详细处置措施,包括报告措施、先期应急处置措施和各类情况的具体处置措施、救助措施等;

(四)事后的善后处置措施。

第十条 参加集会人员的规定

参加集会的人员(非承办方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尊重人民群众风俗习惯;

(二)遵守活动场所治安、消防等管理制度,接受安全检查,不得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不得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等管制物品。

(三)服从活动场所安全管理,不得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不得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投掷杂物。

(四)不得妨碍社会治安、影响社会秩序。

(五)承办者发现进入活动场所的人员达到核准数量时,应立即停止入场。

(六)参加集会人员在发现安全隐患、公共安全事故、治安案件、刑事案件或其他非法情况时,应立即告知活动工作人员、活动负责人、保卫处及公安机关。需要配合调查的,应主动配合。

第十一条 承办者违反本办法承担的责任

(一)承办者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活动的举办规模的;未经学院保卫处安全许可擅自举办活动的;立即终止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活动负责人负责一切后果。

(二)承办者违反本办法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按院纪院规从严从重处罚;尚不构成犯罪的,对活动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院纪院规进行处罚,并依法给予处分。

(三)在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活动负责人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不立即向保卫处、公安机关报告的,由活动负责人负责一切后果。

(四)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履行活动安全管理职责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交由保卫处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参加活动者违反本办法承担的责任

参加活动的人员有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行为的,由保卫处给予批评教育;有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威胁公共安全行为的,保卫处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按院纪院规进行处罚,并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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