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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医科大学医学与科技学院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试行)
2019/02/27 学生工作处  审核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贵州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贵州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黔财教[2007]100号)、《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组织实施2015—2016学年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工作的紧急通知》(黔教助发〔2015〕275号)、《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进一步加强农村贫困学生资助 推进教育精准扶贫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黔教助发〔2015〕274号)等文件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院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厅、教育厅统一划拨。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具体分为l档特困生3500元,2档困难学生3000元,3档一般困难学生2500元。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向上;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六)具备以上条件,经学院认定,根据困难程度予以考虑;

(七)上学年受助学生未按规定参加公益劳动,取消当年国家助学金评选资格,未受助、主动参加公益劳动的贫困生,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留级生和跟班试读生当年不能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材料务必真实、完整。经学院核实有弄虚作假,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助中心”)将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给学院的名额,根据各部(系)学生总人数、精准扶贫人数等进行分配。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资助中心组织实施。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同等条件下: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学生、退役复员军人子女、烈士子女、伤残军人子女、因公牺牲人员子女、孤儿、残疾、单亲、城镇双下岗、城市低保户以及其他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优先评定。

第十条 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向所在部(系)提出申请,部(系)根据资助中心分配的名额自行组织评选。评选结果需公示3个工作日,广泛听取学生意见。公示无异议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报资助中心汇总。

第十一条 资助中心对各部(系)评审结果审核后,将汇总的评选结果在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拟定当年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建议名单,报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后,将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学院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的银行卡中。

第十三条 各部(系)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四条 发放工作结束后,资助中心进行总结,并将书面总结报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第十五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建立国家助学金档案,将申请表、评审结果、资金发放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整理归档。

第十六条 学院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根据《贵州省进一步加强农村贫困学生资助推进教育精准扶贫实施办法(试行)》的要求,对符合规定的农村贫困学生,在校就读期间,确保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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