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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医科大学医学与科技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2019/08/21   审核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本为本”,推进“四个回归”,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树立“勤学苦练,精益求精”的学风,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遵义医科大学医学与科技学院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三条 教务处负责学生学籍管理统筹工作。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遵义医科大学医学与科技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其它有关证件按照规定的期限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书面向学院教务处请假,并附相应证明。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均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由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医务室组织进行健康复查,教务处根据学生健康状况复查其是否符合报考专业要求,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三个月内,由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牵头,二级学院组织查阅本学院学生档案,进行录取手续及程序、录取资格、身份信息、身心健康、思想品德等方面的复查,全部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复查不合格者,学院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学籍。凡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由二级学院提交教务处审核,学院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条 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立即办理手续,两周内无故不办理手续者,取消其保留的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教务处提交入学申请,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复查合格后,可以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录取当年应征入伍服兵役的,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入伍新生在退役后2年内,可以在退役当年或者第2年新生入学期间,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录取通知书及退役证明材料,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入伍新生重新报名参加高考的,视为自动放弃原入学机会,入学资格不再保留。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的报到日期到所在二级学院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学生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不予注册,并给予退学处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有以下情况者,不予注册。

(一)未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且未办理助学贷款手续者;

(二)无故超过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报到者;

(三)每学年因成绩不合格及其他原因受学籍处理,在规定时间未办理相应手续者。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学院专业的学制按国家相关标准执行,临床医学、口腔医学、麻醉学等专业为五年制,药学制药工程、药学、医学检验技术、护理学等专业为四年制。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允许学生在校修业年限在标准学制的基础上延长2年,即五年制本科修业年限最长为7年,四年制本科修业年限最长为6年,毕业时其学制均以标准学制年限计。休学、保留学籍及试读等包含在修业年限内。学生申请创业可连续休学两年,但学习年限不能超过标准学制3年。

第四章  考勤与请假

第十条 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实验、见习、实习、社会实践、第二课堂、生产劳动、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事先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按旷课处理。

教师根据所授课程的特点和学生人数多少等情况制定本门课程考勤办法(如点名、签到等)进行考勤,并将学生出勤情况按所占成绩的比例评定学生的平时成绩;二级学院及学生辅导员协助任课教师做好考勤工作。对学生旷课等情况应当及时累计后报教务处。

学生旷课时间,一般按旷课时段课表规定的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实习、军事训练、社会调查等,按每天六学时计算,学生旷课根据《遵义医科大学医学与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学生因病请假须二级以上医院证明。一学期内请病假一周以内的由二级学院审批,一周以上或累计超过一个月时,由所在二级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审批。学生请假累计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按第二十三条办理。

学生原则上不得请事假。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时,应当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一周以内的由二级学院审批,一周以上的由所在二级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审批。一学期累计事假不得超过两周。

请假期满,请假学生应当及时到批假部门销假。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学生请病、事假的申请书、医院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存二级学院办公室备查。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参加所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的考核。

学院倡导多元化的考试方法和形成性评价。考核方式包括闭卷笔试、开卷笔试、网络考试或口试等,教研室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和教学要求确定课程考核方式,任课教师应当向学生公布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凡考试的课程(包括单独设课的实验课)皆采用百分制计分,合格以上取得该门课程学分。选修课程的成绩评定,可以采取百分制或等级制等方式记录。学生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课堂讨论、作业、论文、出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

课程结束后,学生必须参加学院安排的考试。学生因病需要缓考时(因事一般不得缓考),应在考试前申请办理缓考手续,申请未准且未考试者或擅自不参加考试者皆以缺考处理。

课程考核不合格,允许参加学院安排的重考,擅自不参加考试者,按缺考处理,考试成绩记零分,如实记入成绩档案。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公共体育课采用百分制记分。若因健康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活动者,按不能进行的体育运动项目申请免修。由个人填写免修申请表,经所在二级学院证明,学院医务室审核,公共体育教研室同意,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三条 对重考不合格的课程实行重修制度。需要重修的课程,由学生在教务管理系统提交重修申请,经教务处审核通过后,学生采取随堂听课与自主学习相结合的方式重修。重修完成后,学生随修读班级参加正考;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正考者,可在教务管理系统申请缓考,成绩以重修记录。同一门课程重修不得超过两次。考核合格的课程不得申请重修。

第十四条 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可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院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或学院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经学院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院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学院提供成绩档案,由录取学校认定。

第十八条学院以多种形式开展学生诚信教育,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十九条 学生不按时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处理办法:

(一)学生修读一门课程,一般要求参加听课,完成作业,参加课程实践教学过程。学生如有如下情况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

1.在全程考勤情况下,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时,除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在抽查考勤情况下,有三次抽查未到课的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

2.缺交作业达该门课程要求1/3(含1/3)者;

3.该门课程如有实验课,缺实验课时数超过实验总时数的1/3(含1/3),或缺交实验报告超过应交报告的1/3(含1/3),或实验考核不合格者。任课教师应于考试前一周将取消理论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及原因报送教务处考试管理科。

(二)学生应根据学院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完成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毕业考试等,没有按时完成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课程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某门课程,考核合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其考核成绩采取学分绩点记载。

(一)换算方法。百分制记分,100分折算为5.0绩点,99分折算为4.9绩点,98分折算为4.8绩点……,依此类推,低于60分折算为0绩点。五级制记分,优秀折算为4.5绩点,良好折算为3.5绩点,中等折算为2.5绩点,合格折算为1.5绩点,不合格折算为0绩点;

(二)平均绩点计算方法:

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该课程的学分数×绩点数;

一学期(学年)的平均绩点=该学期(学年)全部学分绩点之和÷该学期(学年)所修学分之和;

全学程的平均绩点=各学年全部学分绩点之和÷各学年所修学分之和。

(三)重考和补考合格的课程,获得相应学分,成绩以实际分数计,绩点记为1。

(四)重修课程的成绩,按实际成绩计算学分绩点。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本科学生转专业参见《遵义医科大学医学与科技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科学生转学参见《遵义医科大学医学与科技学院学生转学管理办法》

第七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时间从学生办理完成休学手续时算起。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休学:

(一)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因病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因其它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二级学院认为必须休学的。学生本人申请休学的,由学生书面申请(因身心原因休学的需附医院证明等材料),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二十四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学院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申请休学创业的,凭书面申请和创业计划书,经所在二级学院批准后,教务处组织论证认为创业计划可行的,可办理休学手续。学生申请创业可连续休学两年,但学习年限不能超过标准学制3年。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院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第二十八条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九条 休学、保留学籍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当向学院申请复学。学生将本人书面申请(因身心原因休学的,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交所在二级学院审查,证明符合复学条件者,由二级学院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保留学籍的学生在期满前一个月向二级学院申请复学,经二级学院审核同意后,到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

第三十条 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得参加课程考试。学院不对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八章  学籍处理

第三十一条 试读:

(一)学生在一学年中,必修课程经正考和重考后,仍有4门以上(含4门)的课程未能取得学分,学院给予试读处理。

(二)从入学开始至学籍处理时,必修课程经正考、重考和重修后,累计有6门以上(含6门)课程未能取得学分,学院给予试读处理。

(三)实行实习准入制度。学生毕业实习在最后一学期结束的,进入实习前,除实习学分外,其他学分未达到毕业标准的,不能进入毕业实习;学生毕业实习结束后仍有课程教学安排的,进入实习前,必修课程不合格累计6门以上(含6门)的,不能进入毕业实习。不能进入毕业实习的学生,转入下一年级学习。

(四)试读的学生只能转入下一年级学习。学生试读一年后,其仍存在本条(一)、(二)款问题的,学院给予退学处理。

(五)学生在校期间不能连续试读,最长修业年限内间隔试读最多两次。

第三十二条 学业预警

对于接近或达到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学生,实行学业预警制度。由二级学院派专人与预警学生进行谈话,告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帮助学生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充分发挥学生、家庭、学院三结合教育的功能。

第九章  退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院要求或者在学院规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或累计达到三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院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四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五条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告知书等,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六条 学生退学的相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的学生,必须在退学决定书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其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的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院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发肄业证书;

(三)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十章  毕业、学位、结业、肄业

第三十七条 毕业、学位、结业、肄业资格

(一)凡具有学籍的学生,德育、体育合格,且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教育教学计划,成绩合格,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符合《遵义医科大学医学与科技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规定,授予学士学位。

(二)凡具有学籍的学生,有下列情况者,发给结业或肄业证书。

1.毕业时,德育、体育不合格或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培养方案规定教育教学计划(其不合格课程在8学分以内或不得多于四门),发放结业证书。

2.凡未取得规定结业总学分者,但修满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毕业总学分的五分之一以上者(含五分之一),学院发给肄业证书。

3.学生务必进一步明确学习目标,端正学习态度,认真对待学业,争取在相应学期内修满规定学分,若在学院进行毕业资格审查时,仍未取得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学分的,可以在弹性学习年限内申请重修,否则只能结业或者肄业。

第三十八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辅修其他专业(专业方向)并达到该专业(专业方向)辅修要求的学生,可发给辅修专业(专业方向)证书。

第三十九条 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及结业证书的发放,每年进行一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根据学院相关规定办理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证明书的费用自理。

第十一章 学籍档案管理

第四十条 学籍档案是记载学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及其他情况的历史资料。对学生的入学注册、成绩考核、纪律考勤、奖励与处分、升级、留级、转专业、转学、休学、保留学籍、复学、退学以及毕业资格和授予学位资格的审核及证书发放等情况,均应详细记载,并妥善保管所有文件材料。学生在校期间教务处负责管理,学生离校后移交学院学生工作处本科学籍档案室管理。

第四十一条 查阅学生学籍档案应持有效身份证件和单位介绍信以及查阅原因,经教务处领导批准方能查阅。

第四十二条 学籍档案只许就地查阅,不得外借。查阅人员要爱护档案,保持案卷清洁,不准涂改、乱画,如有损坏者,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第四十三条 摘抄、复制本人学籍档案的内容,必须经教务处领导同意,学籍管理人员审查核对无误后签名,并加盖教务处公章。

第四十四条 在校生因出国需要办理成绩证明时,须持二级学院介绍信,学生管理部门同意后经教务处领导批准,由学籍档案管理人员出具学籍证明后交成绩管理人员,由成绩管理人员出具成绩单,并加盖教务处公章后,方为有效。

第四十五条 已毕业离校学生因需要办理成绩证明时,到教务处申请办理。经核查在校成绩后,出具由学院统一制定的成绩单并加盖教务处公章方为有效。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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